1.1. 本申诉处理规则规定了因 Stage 网络应用程序和数字服务存在瑕疵而产生的权利之主张与处理方式。
1.2. Stage 服务的提供方为:
BizWants s.r.o.
IČO: 21783713
DIČ: CZ21783713
注册地址:Kaprova 42/14, Staré Město, 110 00 Praha 1, 捷克共和国
登记于布拉格市法院管理的商业登记册,C 部分,档案号 406467
数据邮箱:36uwf6x
电子邮箱:stage@bizwants.com
以下称为“服务提供方”。
1.3. “客户”、“用户”、“消费者”、“活动”、“套餐”、“订阅”、“额度”、“超额费用”和“活动内容”等术语,具有 Stage 服务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含义。
1.4. 本申诉处理规则是对 Stage 条款与条件的特别补充文件。在涉及申诉的提出和处理时,本规则优先适用;但不得将其解释为限制任何不得通过合同限制或排除的消费者权利。
2.1. 作为服务提供方合同相对方的客户,可以提出申诉。
2.2. 并非客户的用户可以通过可用的联系渠道报告技术问题或瑕疵。但关于降价、退款、贷记单或终止合同的请求,应由客户提出,除非该用户已获授权代表客户行事。
2.3. 如某人代表公司、组织或其他客户行事,服务提供方可以要求其对代表权限进行合理证明。
3.1. 尤其在服务不符合合同、已订购的套餐、明确载明的说明、约定范围,或不符合结合服务性质及预先告知的限制可合理期待的特性时,可以就 Stage 的瑕疵提出申诉。
3.2. 尤其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申诉:
3.3. 如服务持续提供,消费者可就合同义务存续期间出现或发生的瑕疵提出主张。对于一次性提供的服务,消费者可在服务提供之日起两年内,就在此期间出现的瑕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主张。
3.4. 企业客户应在发现可识别的瑕疵后,或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本应发现该瑕疵之时起,不无故拖延地予以通知。
3.5. 除另有约定外,企业客户应在收到相关结算文件之日起最迟 30 日内,通知任何明显的计费不一致。本条不影响任何不得通过合同限制的权利,也不影响因可证明的隐蔽性或系统性错误而产生的请求权。
4.1. 如服务整体符合约定功能以及预先告知的自动化处理限制,自动转写、翻译、口译或语音输出中的个别或通常性不准确,一般不视为瑕疵。
4.2. 尤其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问题,一般不视为瑕疵:
4.3. 短暂且轻微的中断、计划维护或安全干预本身不视为瑕疵。但反复发生或并非轻微的中断,可能根据其范围、持续时间、频率以及对服务约定目的的影响而构成瑕疵。
4.4. Stage 不保证活动的商业结果、参与人数、受众参与程度、每一项自动生成表述在含义上的绝对无误,也不保证自动化输出适合作为法律、医疗、安全、金融或其他高风险情形中的唯一依据。
4.5. 如问题系因服务提供方违反义务、服务提供方提供错误说明,或因服务提供方依据强制性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所致,本条所述排除情形不适用。
5.1.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诉:
5.2. 申诉在服务提供方收到时视为已经提出。
5.3. 申诉尤其应包括:
5.4. 客户无须确定瑕疵的技术原因。只要其充分说明问题在使用 Stage 时如何表现即可。
5.5. 如申诉涉及付款或计费,客户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发票号码,以及付款、checkout、订单、活动或支持工单的识别信息。
5.6. 如能够确定客户、被申诉的服务及瑕疵的表现方式,申诉信息不完整本身不妨碍其提出。服务提供方可以要求客户补充评估和处理申诉所必需的信息。
6.1. 服务提供方应向消费者出具申诉已提出的书面确认,其中尤其包括:
6.2. 如申诉以电子方式提出,确认可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至消费者的联系地址,或在其账户中提供。
6.3. 申诉处理完毕后,服务提供方应向消费者出具关于处理日期和处理方式的确认,并在适用时说明已实施的修复及其持续时间。
6.4. 如申诉被驳回,服务提供方应向消费者提供书面理由。
6.5. 如所使用的通信渠道允许,或企业客户提出要求,服务提供方也应向企业客户提供类似确认。
7.1. 服务提供方在评估申诉时,尤其可以使用 Stage 的运营、安全、审计、付款及技术记录,以及活动激活、所用语言、已启用输出、计量使用量、登录、错误状态和与客户沟通的记录。
7.2. 对于企业客户,除非客户证明 Stage 的技术记录不正确,否则该等记录应视为评估服务使用情况和提供过程的可信依据。
7.3. 客户有义务提供合理且必要的配合,尤其应允许核验账户、活动、设备、浏览器、连接、付款状态及相关技术记录。
7.4. 对用户数字环境的核验,应使用技术上可用且对用户造成尽可能少负担的方式进行。
7.5. 服务提供方无义务披露源代码、内部安全程序、其他客户的数据,或任何披露后可能危及服务安全的信息。
7.6. 如客户在收到要求后仍未提供必要配合,可能导致无法核验或消除瑕疵。
7.7. 对消费者而言,未予配合的后果仅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且前提是消费者已被明确告知配合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后果。
7.8. 客户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限制进一步损失或费用的发生,尤其应在可能且安全的情况下停止明显配置错误的活动。
8.1. 如服务存在瑕疵,应优先消除瑕疵,除非消除瑕疵不可能,或结合瑕疵的重要性及无瑕疵服务的价值判断,消除瑕疵将产生不成比例的费用。
8.2. 服务提供方应选择适当的技术方式消除瑕疵,使服务恢复至符合合同的状态,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且不对消费者造成重大不便地完成。
8.3. 根据瑕疵的性质,申诉尤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8.4. 尤其在以下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适当降价或解除合同:
8.5.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消费者不得仅因轻微瑕疵而解除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证明瑕疵轻微的责任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8.6. 降价金额或退款部分应对应无瑕疵服务价值与有瑕疵服务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服务是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还应对应服务存在瑕疵的期间。
8.7. 额度、贷记单或替代履行可作为和解处理方式提出。但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此替代消费者依法有权获得的金钱给付。
8.8. 服务提供方因瑕疵履行而有义务返还的款项,应在相关权利行使后不无故拖延地返还,最迟不得超过 14 日,并应采用原付款方式返还;但客户明确同意其他方式且不会因此产生额外费用的除外。
8.9. 本申诉处理规则不规范损害赔偿或超出瑕疵权利范围的其他责任。该等事项适用条款与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9.1. 申诉应在无不当延误的情况下处理。
9.2. 服务提供方应立即就消费者的申诉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瑕疵进行专业评估所需的合理时间不计入该期限。
9.3. 消费者的申诉,包括瑕疵的消除,应自申诉提出之日起最迟在 30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消费者;但服务提供方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长期限的除外。
9.4. 对于数字服务,瑕疵应在合理期限内消除,并应考虑服务的性质、客户请求服务的目的、技术评估的复杂程度及用户所需提供的配合。
9.5. 如消费者的申诉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消费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尤其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要求适当降价或解除合同。
9.6. 企业客户的申诉应在与瑕疵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期限内处理。30 日期限仅在明确约定时适用于企业客户。
10.1. 计费申诉必须准确说明争议项目、受影响的活动、计费时间、语言、输出或其他计量参数,以及客户认为计费错误的理由。
10.2. 如证实存在计量错误、重复付款或服务提供方一方的其他错误,服务提供方应更正计费,并根据约定和适用法律退还或抵扣任何多付款项。
10.3. 如退款请求并非基于服务瑕疵、法定撤回权或其他法律权利,则该请求属于自愿商业补偿请求。
10.4. 根据第 10.3 条提出的请求,必须在收到相关付款之日起最迟 30 日内提出。请求是否接受不构成法定权利,而由服务提供方决定。
10.5. 第 10.4 条规定的期限,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因瑕疵履行产生的权利、计费错误情形下的权利,或其他不得通过合同限制的请求权。
10.6. 在发起退单或付款争议前,客户应先联系服务提供方,并给予其调查相关事项的机会。
10.7. 无正当理由的退单,不免除客户支付合法到期价款以及根据合同和适用法律可以要求承担的费用之义务。
11.1. 提出申诉本身并不推迟无争议且已正确计费款项的到期日。
11.2. 客户至少有义务支付计费中无争议的部分。客户可以与服务提供方约定争议款项的处理方式。
11.3. 对消费者而言,本条仅在不限制其强制性权利的范围内适用。
12.1. 如服务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无法通过直接协商解决的争议,消费者可以提出消费争议庭外解决申请。
12.2. 主管机构为:
捷克贸易检验局
中央检验处 - ADR 部门
Gorazdova 1969/24
120 00 Praha 2
电子邮箱:adr@coi.gov.cz
12.3. 消费者首先直接向服务提供方提出其请求,且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后,方可提出申请。
13.1. 如本申诉处理规则的任何规定与消费者的强制性权利相冲突,应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其余规定不受影响。
13.2. 服务提供方可以修改本申诉处理规则,尤其是因法律规定、Stage 的运行方式、技术流程或沟通方式发生变化而进行修改。
13.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申诉适用其提出时有效的文本版本。
13.4. 本申诉处理规则自 2026-06-13 起生效。